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280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上甲汾溪一路83号实验检测中心技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赤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申请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313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向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执行案件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316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