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业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上甲汾溪一路83号实验检测中心技研楼。
法定代表人邓赤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猛狮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钟启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超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猛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猛狮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超业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猛狮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共计1011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猛狮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超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猛狮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11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115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