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9981号
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沈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该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8日,汉族,清华大学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技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霞独任审理,光大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支付***工资36294.3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工程部综合主管,当日双方签订至2020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为每月发放70%基本工资9700元,另30%作为绩效,具体数额不固定,在春节前经考核发放。2020年9月24日***离职。2018年8月13日,我公司就《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员工大会,会上通过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员工工资包括基本薪酬和浮动绩效,员工年终浮动绩效在年度综合考核完成后,由公司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结合员工个人考核情况发放。”每个员工的绩效部分需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员工工作量、表现情况等综合考虑,并非固定工资。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468号裁决书中第三项裁决为我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绩效工资。但由于我公司整体经营情况需上级公司根据年度审计情况确定,且***未按我公司《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提交相关考核资料,致我公司无法对***进行绩效考评,故我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裁决书是按照固定工资标准确定的***绩效工资,与公司制度相悖,且损害其他员工利益,故不同意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数额支付***绩效工资。
***辩称,我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光大技术公司,任职工程管理部主管。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后未续签。2020年9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我的入职通知书上注明年薪为166000元(税前),没有参加过薪酬管理办法的讨论,也没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并且于2020年4月24日和当时的主管领导提出了对新的薪酬制度的不同意见,其后公司并未进行解释和讨论。光大技术公司与我约定年薪的70%分月发放,剩余30%年底发放,故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工资差额36294元。现不同意光大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光大技术公司,任职工程管理部综合主管。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468号裁决书确认***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与光大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该裁决项均无异议。
关于工资,***主张其税前年薪为166000元,70%按月发放,剩余30%年底发放。光大技术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浮动绩效,每月发放70%基本工资9700元,另30%为绩效,具体数额不固定,在春节前经考核发放。
光大技术公司就其该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薪酬由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企业福利三部分构成。第五条规定员工工资包括基本薪酬和浮动绩效。第六条基本薪酬体现工资的社会保障功能,按月发放。第七条浮动绩效是员工工资中相对变动的部分,体现公司的激励功能,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员工的岗位绩效贡献双挂钩。第八条员工年终浮动绩效在年度综合考核完成后,由公司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结合员工个人考核情况发放。第十五条员工浮动绩效于年度终了、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发放。
***对真实性不认可,称在入职过程中,面试官未告知也未宣讲过该制度,工作期间也未见过该制度,仲裁时才知晓有此规定。
2.关于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员工大会的情况说明,内容显示2018年8月,公司准备实施《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8月10日,金海峰通知大家于2018年8月13日宣讲。2018年8月13日金海峰召开员工大会,解释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并答疑,会上通过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参会人员仅有8人签字,光大技术公司称其他员工均离职。
***对真实性不认可,称显示的开会时间是在其入职之前,且参会人员中有一半以上的员工均未签字。
3.微信截图打印件(无原始载体),其中戴文波的微信无日期,内容显示根据公司审批通过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1)群聊内容中有“综合部解释的不错,但不够详尽。周一早上8:30在京员工2楼会议室,我统一宣讲”,光大技术公司称发言人为执行董事金海峰。
***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4.邮件,发送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显示戴文波称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了《2020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发送至邮箱,请大家填写《生态公司2020年度考核登记表》、《2020年度绩效目标评价及得分表》,于1月25日前报综合管理部。
***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称其未提交考核材料是因为30%不是绩效是工资。
***就其该主张向提交如下证据:
1.起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显示上述期间***每月实发工资除2020年9月为5229.57元外,剩余月份基本在7300元至7400元不等。且2020年1月20日发放45107.4元,备注为2019年绩效工资。
光大技术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称***2018年有两个月的试用期,按照工资的70%的80%发放,剩余两个月按照工资的70%发放,2019年底30%的工资经考核发放。
2.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向其直属领导凌莲莲说明不同意新的薪酬方案。
光大技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入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入职后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岗位工资的80%,年薪为16.6万元(税前)。
光大技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未发放该年薪剩余的30%工资的原因系未到年底且未对***进行考核。
2020年9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2163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工资37350元;4.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570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332元。2021年1月22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468号裁决书:1.确认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光大技术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16元;3.光大技术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工资差额36294.39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光大技术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468号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后已经公示执行的,用人单位向新入职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后,对该新入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本案中,光大技术公司虽主张***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浮动绩效,并就此提交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员工大会的情况说明,但未就该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及已向劳动者公示提交充分证据,其提交员工大会的情况说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不认可真实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另在光大技术公司认可的入职通知书中亦明确载明***年薪为166000元,未言明存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另光大技术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年份工资经考核发放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光大技术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光大技术公司应按166000元的年薪标准发放***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剩余30%工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16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工资差额36294.39元;
四、驳回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宁
书 记 员  丁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