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特226号

申请人: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沈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女,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梅,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童,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大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69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于2019年6月18日入职,担任财务出纳职务,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2020年4月1日,光大公司就《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上通过了该《办法》,根据该《办法》,每名员工的绩效部分需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员工工作量、表现情况等综合考虑,并非固定工资;三、案涉仲裁裁决中第一、二项为光大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绩效工资,但由于光大公司整体经营情况需上级公司根据年度审计情况确定,且***年度考核成绩为D-0,故光大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故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光大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693号裁决:一、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一月至二〇二〇年二月工资差额六千五百元:二、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三月至六月工资差额二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西城区仲裁委认定:***与光大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19年8月17日止。2020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均认可,***年薪标准为130 000元,月工资为10 833元。试用期按80%标准发放。***称光大公司2020年1月-2月期间仅发放工资的70%,2020年3月-6月期间仅发放工资的50%,要求补足差额。光大公司认为未发放的工资应作为年底绩效考核发放,经考核***的绩效为0故不予发放。就扣减工资的依据,光大公司提交2018年7月1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度薪酬绩效及激励机制方案》及《2020年度员工满意度考核表》、2020年6月24日会议纪要等证据,***不认可上述证据。光大公司未提交向***公示送达《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证据,亦未就《2020年度员工满意度考核表》的评分提供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光大公司向本院提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的理由:根据光大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年度考核成绩,光大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经本院审查,光大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光大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力之
书  记  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