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3民初389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生于1968年5月1日,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
被告:黔西南州顺丰绿化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2MA6DMAFTXR。
法定代表人:*升华。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下山镇马乃营村崩山组。
原告***与被告*升华、黔西南州顺丰绿化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