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674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74号
原告: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娜,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小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9元,由原告江苏亿东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