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052号
原告: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丁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蚂蚁街具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北纬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泰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半城镇雪峰大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龙。
原告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蚂蚁街具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泰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蚂蚁街具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相关网页,停止实施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扬子晚报》和被告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系国内智能公交站台领域的知名公司,设计生产有多类公交站台产品。原告二系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一从著作权人处得到授权,将其设计出的作品展示在官方网站上供客户浏览选择。被告系与原告一同业竞争的企业。近日,原告一发现被告从其网站上擅自盗用多张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上传至自己公司网站,并当做自己设计的产品进行宣传使用,其中部分产品已实际生产、销售。两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其在网站上宣传使用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非南京市,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或上述任一管辖连接点在本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对被告住所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