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永信发五金产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4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永信发五金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91487941K,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义务国际商贸城J5-10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2835186J,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永信发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58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2023年4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永信发五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