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德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523民初27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生,藏族,农民,住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德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德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彭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