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6716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67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天盛公司告知应缴纳诉讼费400元,但天盛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睿
书记员 姜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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