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888518896,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繁丰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01X9,地址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D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206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60714 元、人防配件款489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0714元 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238元(该款已由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78元。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专线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并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其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2、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5、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无锡惠区××镇××的工程款100万元,由于冻结案件较多,待无锡市中院和阳山镇政府统一分配后再发放申请人。 三、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8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且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49070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06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