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680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888518896,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繁丰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江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11340B,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17楼1705-1706。
法定代表人:聂强。
申请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江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江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磊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