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6执1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3140.7元;如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应就333140.7元中未付款项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向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368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336832.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952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古韵××、古韵××、古韵××、古韵××、古韵××、古韵××、古韵××、××、长江××、长江××、××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公寓××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有待首封法院处置;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机动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