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2230号
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XX,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60号。
负责人:**。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