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615号
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丰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