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7231号
原告:遵义恒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办事处黄泥社区柳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Q4E39Y。
法定代表人:王云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大石坝组团分区B3-4地块龙湖源著****3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P1CA02。
法定代表人:何桂林。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恒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恒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恒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