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财保4号
申请人: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组团B分区B3-4地块龙湖--源著源著二期21幢3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105MA5UP1CA02。
法定代表人:何桂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琦,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大榕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塔坪依江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HHQ760J。
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大榕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开户行: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4;开户行: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账号:02×××97)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ACHQ451Z0121Q000025I)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证今后生效的裁判结果得以顺利执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遵义大榕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开户行: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4;开户行: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账号:02×××97)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媛媛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