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654号
原告: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王谊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80725174P。
法定代表人:舒朗。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组团B分区B3-4地块龙湖源著二期21幢3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P1CA02。
法定代表人:何家林。
原告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畅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