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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镇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284445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0503512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22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