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民辖终17号
上诉人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6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上诉称,从事实看本案属于车辆故障是否属于产品本身瑕疵存在争议,且并没有涉及人身及他人财产损害,实为产品质量瑕疵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实属不当,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过程中确认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主张的系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本案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魏都区,故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魏都区人民法院据此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此案为合同纠纷,在请求权竟合的情形下,应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选择的侵权责任纠纷确定地域管辖并无不当。即使被上诉人选择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魏都区人民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朱耀宇
审判员 董盼利
法官助理肖洁
书记员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