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616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原告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616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002民初6166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1页倒数第五行至倒数第二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业裙房******。负责人:**。”;正文第2页正数第二行中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补正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