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507号
原告:***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绿洲湾建材市场南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QM8DU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东段驻马店装备产业聚集集聚区管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AK08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41084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大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铁岸药园村口西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C1M5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源市明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济水办济水大道东园商住楼1幢4**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6M4N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县汇益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街道绿洲湾建材市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U95MW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大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济源市明耀商贸有限公司、单县汇益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