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复105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27N09U,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52街坊智绘城2号楼单元11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48873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河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4179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郑有南,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2022)苏0281执异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复议人***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因江阴法院对其执行异议已经重新立案实体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人***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