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000元及利息14216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向***所负本判决确认之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320元、执行费30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7643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82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