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华建设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000元及利息14216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向***所负本判决确认之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320元、执行费30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7643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82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