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2792号
原告: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宇德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蝶,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鸣。
原告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上海宇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凌
法官助理 李航
书 记 员 李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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