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琚金水与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228号 原告:琚金水,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琚金水与被告***、被告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琚金水于2023年7月20日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琚金水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琚金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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