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479号之一 原告: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芝江路258号1幢4层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4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42,260.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原告隐溪(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一建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2,260.27元或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诘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