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能电力建设(淮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541号之一 原告: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24层12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668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电力建设(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道办事处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BW78BM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电力建设(淮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3年1月至3月,原告与被告先后就青海冷湖150万千瓦平价风光互补项目一期2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机吊装工程签订了3份合同,分别就混塔、钢塔以及液压工具租赁等内容签订了2份《劳务分包合同》及1份《液压工具租赁合同》,总价款共计2287800元。但是在本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多次出现了农民工阻工的情形。原告依照《劳务分包合同》4.1.8条款代付农民工工资5次,致使项目款项超付299248元。原告认为该部分超付款项为被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不当得利,被告应承担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占用资金利息,该利息应按照2992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23年3月5日至3月7日,被告现场工作人员在未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对26#风机外露螺栓进行切割处理,导致业主方罚款原告50000元。依照2023年2月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3.3条第二款约定“总承包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或上级部门任何一方签发施工进度、质量、安全问题罚款单,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现阶段因被告以超额受领劳务分包费,原告只得通过诉讼途径追偿各项罚款。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附件签订的《不拖欠民技工工资承诺书》之承诺,按照该约定每拖欠农民工工资1次罚款5000元,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交了5次《代付委托协议书》,应当就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罚款5次,总罚款金额为25000元。后又因被告现场工作人员***等人喝酒闹事,就打架事项原告现场负责人予以口头罚款20000元。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地面指挥不当导致17#风机叶片损伤,花费维修费31820.8元。因被告在现场实际操作中的重大失误,产生现场机组损坏配件共计530200元。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超付合同款299248元及利息1251.51元(以2992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罚款95000元;3.被告支付维修费31820.8元、现场机组损坏配件费530200元,共计957520.31元;4.被告支付返工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14条均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特殊约定,且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从其约定。本案中,《青海冷湖150万千瓦平价风光互补项目一期2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机吊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QHZW-TM-DZ-002)及《青海冷湖150万千瓦平价风光互补项目一期2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机吊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QHZW-TM-DZ-0023)中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均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地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能电力建设(淮安)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