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2745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24层12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青海振威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23)186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8日诉至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青0104民初25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