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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0107民初6573号 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三金•***1911公寓式酒店栋二单元7层(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长江日报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罗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与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长江日报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738.0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8707.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被告就武汉市青山“***艺术墙面、艺术装置设计及落地项目”及“***广告招牌项目”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艺术墙面、艺术装置项目设计及落地合同》及《***广告招牌招牌项目设计及落地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设计及施工落地。合同总价款分别约定为613537元、480000元;竣工日期均为2020年12月10日,项目质保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之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质保金为合同款项5%。合同均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进场并完成两份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设计及施工,上述合同所属的2020年青山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老旧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也已经完成竣工验收,***于2021年4月30日顺利开街。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内欠付的工程款(不含质保金)。但被告以涉案项目系发包方武汉长江日报传播有限公司未结算完毕其工程款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第三人武汉长江日报传播有限公司述称,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247.52元; 二、若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另行给付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612元,减半收取计4306元,由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153元,由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3〔该费用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湖北天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原告蹦移文化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15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