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013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顺坤防腐木经销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防腐木区5栋8号。
经营者:刘风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33号1号楼2单元252室。
法定代表人:杨庆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忠,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顺坤防腐木经销部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顺坤防腐木经销部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顺坤防腐木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顺坤防腐木经销部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敖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欢
书 记 员 李银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