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保51号
申请人:新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芦岗乡再制造产业园区创业大道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宏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7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勇刚。
被申请人: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蚌塘街16号爱尚大厦10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新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宏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彭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宏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金额共计150000元。本院依照(2022)湘0923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宏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金额以150000元为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