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民初24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蚌塘街16号爱尚大厦10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新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再制造产业园区创业大道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长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宏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彭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湘0923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宏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2022年8月23日本院执行局对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2022年9月21日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原告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账户冻结。
本院经审查,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浩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惠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艳霞
书 记 员 黄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