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1872号
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吉安公寓2-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扬州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京华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丰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24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