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939号 申请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05743999。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336号。申请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8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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