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05743999。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公司)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7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同年1月21日、同年4月29日、同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银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8××××的车辆一辆,该车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轮候查封,但无法查找,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5月6日,查封到期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到期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除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7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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