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娟,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3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一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该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要求按照合同纠纷管辖处理,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新筑工程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案涉双方签订《***三馆项目预应力、BDF箱体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淮安市洪泽区。202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所以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以本案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淮安市洪泽区,故洪泽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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