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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138号
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贸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362497。
法定代表人:冯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北村黄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36664X。
法定代表人:单凌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