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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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138号



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国贸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362497。




法定代表人:冯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北村黄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36664X。




法定代表人:单凌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