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北村黄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3666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东方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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