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44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恒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文化路北侧、向阳路东侧(现向阳路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E0WB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粤电新会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门大道南崖门段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718844736。
法定代表人:**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恒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新会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43元、诉讼保全费930.74元,合共1969.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劳帼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