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58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栖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路225号1幢77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水世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廖家磨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栖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世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36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水世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7,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3年3月9日,本案以调解结案,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上海栖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水世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7,11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梓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