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
法定代表人:宗广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