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756号
原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系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302574250519N。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
法定代表人:郑悦,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峰,系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50894051348。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
法定代表人:宗广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鉴定,故应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雪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