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
法定代表人:宗广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告:宁夏众匠鑫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号楼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天恒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奇山路9-2号4A02。
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宁夏众匠鑫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恒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7元、诉讼保全费3497元,由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振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若榴
书 记 员 马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