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
法定代表人:宗广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国瑞,经理。
上诉人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5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盐山县人民法院处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合同主体、标的物等方面看符合承揽合同的范畴。二、双方在合同中经协议管辖,约定由原告所在地即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同条款》,从该合同内容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即工程地点在天津市津南区,故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童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