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359号 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0元,由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