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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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359号
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0元,由原告河北天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