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756号
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08664526A。
法定代表人尹树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亮,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冠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45447077F。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