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77248号
原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王辛庄路**。
经营者:王砚文,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辛庄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乃逊,北京易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阜宁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尹树学。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接到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市天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