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592867323,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沈锋,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08664526A,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肖春虎,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江苏首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阜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永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钱永成,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肖春虎、江苏首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23民初309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肖春虎、江苏首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永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肖春虎、江苏首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永成银行存款402106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