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37377号
起诉人: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运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迪,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4月26日,起诉人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坤公司)向我院邮寄起诉***劳动争议一案的起诉材料。江苏弘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2、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停薪留职工资21000元;3、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工资19859.77元;4、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5、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6、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7、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江苏弘坤公司与被起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在仲裁申请受理阶段,***在明知江苏弘坤公司正确联系方式的情况之下,故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与单位无关的错误电话号码,导致江苏弘坤公司不能及时收取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在***填写了正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之下,即便电话号码错误,仲裁委员会在两次退件后依然能采取却未采取留置送达、张贴仲裁文书等送达方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后仲裁委员会采取在《北京劳动就业报》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也不是按照属地原则在江苏省高邮市进行送达,导致江苏弘坤公司不能收到相关文书。因为公告送达存在根本问题,所以江苏弘坤公司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0210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弘坤公司无须支付***工资、补助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9日在《北京劳动就业报》向江苏弘坤公司公告送达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02106号裁决书,公告期间为六十日,公告期满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江苏弘坤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经释明,起诉人江苏弘坤公司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